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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执行法官送礼吗(找执行法官还得送礼吗)

东风信息网2023-02-01 13:53:0121

我已经申请执行了?咋还没拿到钱?

打官司我给了诉讼费的哦,又耗费了那么久的时间,你们拿钱不办事啊?

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

找不到人?你们那么多高科技,想办法撒!

财产线索?我咋个晓得他有啥子财产,这个是你们法院做的事撒,你们去查撒!

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

没得财产?被执行人绝对给你们法官送礼了!我要举报你们!

案子都一个多月了还没执行下来,执行局的人每天在养生啊?你们法院就是不作为!

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

当前,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正在全国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在大量执行案件涌入的同时,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碰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纵使让法官们用尽“洪荒无力”、抱着“上天入地挖地三尺”的劲头儿也难以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

而一些当事人认为,案件一到法院,法院就该负责到底,就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地实现,否则就是执行不力、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观点是否科学呢?

其实,无法执行到位法官们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

执行难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所以:

一个案子的执行难,其产生原因往往是综合性的,并不能单纯归咎于法院。

执行不能就好比一个病人,已经病入膏肓,几近弥留,再高明的医术此时也是回天乏力。

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

执行法官表示真的委屈

举个小案例:

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

老郑(化名)和老李(化名)是一对老友。几年前,老郑为做生意向老李借了20万,但是后来老郑却没有如约还款。为了拿回借款,老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虽然赢了,但是老郑却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迟迟拿不到钱的老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一番调查,法院发现老郑几年前因为生意失败,已经欠了一屁股债。就在半年前,因为欠钱不还,他被几名债主告上法院,后来还被处司法拘留。现在,老郑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老李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案子就这样陷入了执行不能。面对这样一个“赤条条”的人,即便法官能耐再大,也无法凭空变出钱来。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法院工作职责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并非万能,很多时候,法官们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问题来了:当法院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会如何处理呢?“执行不能”可以预防吗?

咱们接着往下看!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此项可以有,财产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状况,能够有效提高保全成功率)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到期债权等。(相互协作)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好啦

说了这么多

希望大家能明白

“执行不能”≠“执行难”

真心希望大家能够对法院执行工作

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

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教你来分清!

来源: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题(当事人,执行不能执行难,两个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慈溪市人民法院官网)

问题解答(宁铁中院执行局)

本文链接:http://www.sjzhaopin.com/rd/b44245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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